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丁少辉、王文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承担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林与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林借款450000元及利息 (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杨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以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以峰23000元。自公告之日超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陈晨、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缪舜与陈晨、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陈晨偿还借款1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1760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1月28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用25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埋。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邵龙云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家松、李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合邵龙云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810000元 (自2016年5月5日起的利息顺延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890277—6)、袁立新(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50420205X)及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及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利害关系人: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件过程中,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查、扣、冻、划),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估字(2016)A2—00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3277671元。 2.如对上述动产及不动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张宏林、易大兵、霍邱县新东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新东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合肥云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任远寿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易大兵位于合肥市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园中园6幢403室 (产权证号:庐070204)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205.90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 (2016)SF052—A3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3)包执字第01185—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孙昌兵、梁华珍:本院受理原告李芸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马小梅、夏俊辉:本院受理原告陶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钟海涛、张福添、吴韩双、陈武、赖海赟、肖小龙、冯凌、夏俊晓、周荣娟、吴虎寿、卓雪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81、2182、2183、2196、2197、21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高勇:本院受理原告曹鲁生诉你及陆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邵世刚、田琴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家松、李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邵世刚、田琴借欺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997000元 (自2016年4月27日起的利息顺延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张丽敏:本院受理李必友诉张丽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4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泽民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家松、李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泽民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810000元(自2016年5月5日起的利息顺延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凌玲: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顾友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352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第01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顾友志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704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506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7日
刘桂梅、马之平:本院受理的徽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刘桂梅、马之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们偿还借款人民币299101.98元和截止到2016年1月4日的利息28156.79元,并支付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以位于瑶海区琅琊山路西侧长淮新村15幢506房产(东字第027452号)对上述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李家贵、钱宗银、葛宗柒: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金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家贵、钱宗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金宝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 (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何金宝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孟祥权、孟凡胜:本院受理原告孟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孟祥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利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孟祥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利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孟凡胜对孟祥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孟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被告孟祥权、孟凡胜负担3676元,由原告孟利负担9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2320元,由被告孟祥权、孟凡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李华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峻峰诉被告李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江贻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刘世忠: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宋元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袁立新及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的利害关系人: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并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动产及不动产进行价格评估。现将该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发送你们。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陶自全:本院受理原告陆军、陈长青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陶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军、陈长青押金100000元;被告陶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军、陈长青违约全1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宁、崔伟:本院受理合肥包河区恒立门窗幕墙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何国庆、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曾和平、潘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和平、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王猛:本院受理原告许建群诉被告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冰:本院受理原告黄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0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孔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447.49元(自2013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9.5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孙玉凤:本院受理原告徐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对(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李光东:本院在执行你与焦在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中街原镇政府1号楼5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102443号)进行拍卖,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评估价格为每平方3521元,总价为3483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书,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王传进:本院受理原告叶亮亮诉被告王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王金: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余建华、尹淑萍: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许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隆华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田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北京泰隆华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8398386元,赔偿损失115360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2、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支付的款项中的2500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三以抵押房产对被告一应支付的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周孝春: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孝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雷燚: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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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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