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持续,很多宠物狗往往表现出各种狂躁情状,甚至伤人。当宠物伤人事件出现后,谁该为此担责?如果是弃宠伤人,又该如何追责?8月18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法院、肥西法院等多家法院了解到,在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宠物狗是“罪魁祸首”,而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
家犬拴着咬人难脱干系
去年9月,大学生何某在路过合肥一小区的门面房时,被一只拴着的狗冲出院子咬伤。经民警了解,伤人狗为朱某所有。当天下午,何某经治疗诊断为下肢膝以下咬伤,并注射了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因朱某不愿意承担医疗费2000余元,何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负担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余元。
法庭上,面对何某的诉讼请求,朱某表示事发当时自己不在家,只是民警所描述的位置为自己家,故要求何某提供被狗咬的视频或现场证人证明确实是自己家的狗伤人,并质疑是否存在何某逗弄狗才导致被咬的可能,因自己家房屋外围用铁丝网围了一个小院子,且狗被拴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主张朱某的狗将自己咬伤,有接出警情况登记表为证。朱某声称何某可能存在过错,但也承认自己不记得是否关了院门,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处朱某负担何某医疗费2000余元,并依法驳回了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流浪狗”伤人由原主人负责
4月初,肥西县居民赵某散步时,被一只流浪狗从身后袭击。赶走狗后,赵某发现腿上留下了几个齿痕,且鲜血外渗,于是到医院处理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赵某经打听得知,咬自己的那条狗似乎是附近居民马某家的。面对找上门要求赔偿的赵某,马某称自己早把狗送人了。
庭审中,面对赵某的索赔要求,马某声称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所送之人的资料。
最终,经法官调解,赵某和马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马某赔偿赵某的治疗费用。
宠物犬伤人责任谁来担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蜀山区法院法官分析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受害人被饲养动物伤害时处于弱势,法院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提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则认定被告是赔偿责任主体。
另外,因饲养的动物或遗弃的宠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已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此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伤,则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程磊张昭本报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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