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肥西县朝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90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经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当事人2014、2015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经我局2016年10月27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调查。
2017年3月10日我局在《合肥日报》及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刊登了吊销听证公告,当事人在听证期间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第7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一款(三)、第3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肥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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