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崔师傅去年与肥西一电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他为电器公司制作安装排风管道。然而,因为原有的旧排风管道没有拆除,崔师傅在对旧排风管道进行拆除时发生了意外,因此受了重伤,造成腰椎体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崔师傅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是电器公司表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拆除旧管道摔伤
崔师傅与电器公司于去年3月签订焊接制作加工协议,约定崔师傅为电器公司制作安装排风管道。
协议签订几日后,因原有管道尚未拆除,崔师傅在协议约定的工作之外对该公司原有管道进行拆除,工作至当天中午,未能完成拆除。当天下午,电器公司指派一男子进行原有排风管道的拆除工作。崔师傅与他人在共同进行排风管道拆除工作的过程中,原有部分排风管道掉下压破顶棚。而当时正站在顶棚上的崔师傅随之摔下,因为伤重立即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他的腰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为了讨一个说法,崔师傅向肥西县法院起诉,他认为,他与电器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帮工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包括拆除管道,他受伤是发生在管道拆除过程中,要求电器公司赔偿人身损害等费用。
电器公司认为,其与崔师傅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承揽合同,即使协议对拆除原有管道未作明确约定,但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和行业通行做法,“安装”即已包含“拆除”,“拆除”行为是实现焊接加工及安装的手段,拆除原有管道是为之后的加工及安装做准备。电器公司表示,“崔师傅应对拆除工作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以保证自己的安全。他应承担主要责任”。
电器公司承担70%责任
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是“排风管道制作安装”,那么拆除原有管道是否包含于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之中是此案关键。肥西县法院认为,“制作”具有明确的释义,显然是不包含“拆除”,“安装”则有可能做广义与狭义两方面的解释。
从协议全部条款进行分析,不能看到电器公司说明原有通风管道存在并需要拆除的情况,也看不到电器公司要求崔师傅对原有通风管道进行拆除的内容,因此“安装”只包含将新的通风管道进行安置、固定。
原有通风管道未拆除的情况下,崔师傅所制作的新的通风管道就无法安装,在此种情况下,崔师傅出于完成工作的目的,帮助电器公司拆除原有通风管道,无论是否由电器公司要求,都是协议约定之外对电器公司所进行的帮工行为,且双方未对该行为约定报酬,因此崔师傅属于无偿帮工。电器公司未明确拒绝这种帮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崔师傅对其本人受害承担30%责任,电器公司承担70%责任,判决电器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电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实习生何丽君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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