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闻
案例:2017年10月,男方卞某与女方赵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18年4月,两人未领结婚证,但按农村风俗办了酒席结婚。婚后,女方一直不愿领结婚证,且无夫妻生活。后女方又以无感情为由,离家出走。男方以婚姻缔结不成,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提出返还婚礼订金、婚戒、衣物、去女方家时送的烟酒、红包、办酒席等费用支出,共折合现金16万多元。但女方只愿意返还婚礼订金4万元。双方产生矛盾纠纷。
后经柿树岗乡司法所调解,女方返还订婚礼金4万,婚戒折合现金2万及男方相关支出1万,共计7万元整。今年1月,双方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现金当场结清。
【专家点评】
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缔结后男方向女方所赠价值较大的财物系附条件赠与,该赠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婚约一旦解除,赠与行为自始不生效,所赠财产应予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律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婚约一旦解除,相关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等费用。具体而言的彩礼包括订立婚约女方向男方索取的聘金、礼金,以及婚戒等财物价值较大的实物费用,共折合现金7万元。其余的烟酒、红包等是礼尚往来费用,置办的酒席费用是为筹办婚事必要的支付费用,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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