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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女童游泳馆溺亡 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8-11-13 10:36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本报讯 婴幼儿游泳时下越来越受欢迎,但是因家长或工作人员疏忽,造成幼儿发生意外,则让人痛心。11月5日,记者获悉,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起因就是幼儿在婴幼儿游泳馆溺亡。

今年4月份,庐江县一婴幼儿游泳馆里,一3岁女童游泳时溺水身亡,一旁的工作人员和家长均未发现。

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在庐江县共同经营一家婴幼儿游泳馆,从事给儿童和婴幼儿洗澡、游泳等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定,4月26日16时许,岁的女童兰兰(化名)跟着家人到3了刘某经营的游泳馆游泳。因为该游泳馆离家近,兰兰经常到这里游泳,家人对环境也熟悉。于是,刘某接过兰兰后,帮兰兰脱衣,穿上游泳圈放进泳池内游泳。随后,兰兰就在泳池内游泳玩水,刘某在旁边馆内的按摩床上休息,兰兰的家长也在旁边歇着等待孩子。因为兰兰游泳时有游泳圈保护,所以不论是工作人员还是家长均放松了警惕,没有形影不离地盯着兰兰。游泳馆内的监控画面显示,兰兰游泳中,游泳圈脱落,导致其溺入水中。孩子溺水后无法呼救,在水中挣扎。一直到五六分钟之后,兰兰的家人前来看孩子,才发现兰兰溺水。

兰兰因为溺水时间过长,没能抢救过来。经司法鉴定,兰兰系溺水死亡。事发后,兰兰的家长悲痛万分,刘某深深自责,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事发后,刘某与兰兰家人达成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近日,庐江县法院认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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