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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欺负”劳动者 工会将可“拔刀相助” 记者 俞宝强

来源:市场星报 2010-10-30 08:52   https://www.yybnet.net/

星报讯 “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随意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等“昧着良心”的用人单位将多加一层监督。29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通过了《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后除了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可以盯着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外,还将多一双工会监督的“眼睛”。

工会将设劳动法律监督机构

2009年,合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共受理举报案件4199件,比前一年上升64.2%,数量较为“庞大”。“条例”出台后,劳动、工会两部门将共同为劳动者“讨回公道”。

“条例”要求,工会组织要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员,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等;劳动报酬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对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处理等;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等。

“条例”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发出监督意见书。对于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工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符合条件的投诉须3个工作日内立案

据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将遵循立案、调查、处理、督促、结案五个程序。“条例”规定,工会对举报或者投诉即时进行登记并审查,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之日3个工作日内立案。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及时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调查,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调查意见。

经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答复的,市、县、区(开发区)工会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有关行政部门在收到监督建议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案件,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或已作出处理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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