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门面房客户及租赁户:
我公司已于2011年1月28日在《江淮时报》刊登公告,通知各户应于每月10日前到公司财务部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因至今仍有部分租赁户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现再次通知各商户,请予公告之日起10日内缴清所有费用及滞纳金,否则本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谢谢您的合作!
天香建设(合肥)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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