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房东,还是房客,在租房过程中多少会遇到一些问题。以后,这些问题将可以避免。从现在起至2月6日,合肥市法制办就《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意见稿明确,房屋租赁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逐步实行网上备案。
合同订立30天内备案
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
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出租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当房屋转租时,要由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租房中介介绍出租房屋时,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提供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业务的,应当代为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备案时要带上房产证
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同时,还要有房屋租赁当事人及与承租人同住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如果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提交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意见稿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不得出租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房屋出租人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一旦遗失,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办。
当房屋租赁登记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提前终止的,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下转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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