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十几万元买来的工程机械设备,仅使用了半年就因为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无法正常使用。徽州区的朱先生与卖方合肥某机械公司因产品质量发生的诉讼纠纷耗时一年、历经二审终审,近日终于落下帷幕,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决,被告合肥某机械公司退还原告全部购货款15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结合案件的证据,认定原告朱先生购买的产品即MKB破碎锤在使用中经常出现故障,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且被告方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购买该产品前其对关于该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向原告已作出说明,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合肥某机械公司退还原告全部设备款15万余元。
·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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