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飞 姜志远)自2013年9月1日起,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记者昨日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市人社局、城乡建委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据介绍,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如果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的责任主体单位存在争议的,应提供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要求快速、简捷,及时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鉴于合肥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项目参保,对于在施工工程实际竣工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工伤相关待遇的支付。同时,合肥市城乡建委、合肥市人社局共同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和赔付的日常监管,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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