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合肥包河区的市民李平去年年底与朋友到一家餐馆就餐,席间要去卫生间,在经过大厅时因地面积水,不慎摔倒,仰面倒下时因右手撑地,造成手骨骨折,当即由朋友送至医院救治。事后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多元,餐馆老板不予支付,也不过问。李平想询问如何维权。
记者为此咨询了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的杜怀苏律师。杜律师表示,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该事件中,餐馆大厅地面积水,该餐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摔伤,因此该餐馆应承担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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