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25日,县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强制医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上午5时许,陈某从自己家中拿一把镰刀,到邻居周某家中将周某头部及左上肢砍伤。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某的伤为轻伤以上(包括轻伤或重伤)。2013年12月4日,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陈某正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
另查明,陈某于2008年12月,将蔡某砍伤,2009年2月6日,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为陈某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加强监护和治疗。
县法院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陈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法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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