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数量急剧增长,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成了 “稀缺资源”,价格一路走高。小区人防车位该不该收费、谁来收费、怎么收费?争议日益增多——
■ 本报记者 贾学蕊
使用权一卖70年,合不合法
“开发商没按规定配建足够的小区停车位,现在把人防工程改造成二层机械车位,以弥补差额。这一改,业主花几万元买的70年人防车位使用权,使用空间缩水了一半。 ”7月26日,合肥宝业城市绿苑东区正在改造施工的6号地下车库里,业主张晓东告诉记者。
2011年,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5万元价格购买一个人防车位使用权,期限是从车位交付之日起至该车位占用的国土使用权期届满。这次改造涉及两个地下车库共计800多个人防车位,像小张一样购买车位使用权的业主达200多户。 “我们上网查到机械车位使用寿命一般只有二三十年,需要经常管理维护,还可能会出事故威胁人车安全。不管是挖掉我们一半使用权,还是今后机械车位保养维护费用、人车损伤等事故理赔,都不是小问题。 ”小张和部分业主与开发商交涉,希望在改造前签订一份文字合同,把这些问题解决好。
“施工没停,业主担心的问题也没解决,开发商就以7.5万元的价格对外预售改造后的新增车位,这下大家坐不住了。 ”热心业主王先生说,自己虽然没买车位,也觉得这样做不合理,“明明使用权已经卖给业主了,怎么还能挖出一块来再卖一次? ”
同样因为人防车位烦恼的,还有合肥市华润幸福里小区2期业主高女士。今年春节后,小区突然贴出“赶车入库”告示,禁止业主在小区道路两侧停车,同时提示业主可“认购”地下人防停车位。 “开发商说人防车位出租20年,赠送40年使用权,价格比产权车位便宜1万元左右,用起来没有差别,可我不相信。 ”法学专业出身的高女士认为,开发商所谓“销售60年使用权”行为,实际上应该属于租赁,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吕海波律师证实了高女士的观点。他说,我国法律规定,人防工程不得出售,开发商把人防车位变相出售,以所谓的“永久使用权”代替产权,事实上是违法的。
业主与开发商,谁才是出资人
小区车位“一座难求”,高女士所在的华润幸福里小区“赶车入库”后,像以前那样抢车位明显行不通了,一掷数万元钱认购人防车位,她又觉得憋屈。高女士夫妇先后找了合肥市房产局、省及合肥市人防办咨询相关政策,投诉人防车位变相销售问题,最后都不了了之。她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在人防车位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关系业主切身利益问题上,业主没什么话语权,只能被动挨宰。
争夺话语权的道路上,合肥市拓基沃野花园小区走得更远。今年7月,业主在小区打出 “收回人防车位使用权,还我公共收益”横幅,公开与开发商叫板。原来,已经撤出小区2年的开发商,在未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今年5月又回到小区施工,要把人防车位改建成二层机械车位,一旦改造完成,车位租金将提高一倍多。
“我国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我们认为业主是生活小区内人防车位的出资人,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应当归业主所有。 ”拓基沃野花园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张飞表示。他捧出厚厚一撂维权中收集起来的资料,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合肥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中“商品房价格构成”一款,把商品房 “附属公共设施费”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费,计入建设成本。在他看来,人防工程作为附属公共设施和该小区唯一停车场,无疑会被计入成本,并随着商品房销售转嫁到业主身上。同时,地下人防工程是利用住宅地基部分建成的,而地基同样被列入房屋建筑总成本,这些成本最终也是由业主埋单……
6月28日,合肥市蜀山区产业园管委会组织市人防办、市规划局、蜀山区住建委、区人防办、开发商拓基地产和部分业主代表召开协调会,讨论化解开发商和业主们的人防车位之争。 “会议没有确认我们的出资人身份,说是确认出资主体会涉及更多的政府部门,没法查,也查不清。 ”张飞说。
人防车位,何日依法管理
合肥市一家业主论坛发起人凌德庆分析,开发商和业主因为人防车位问题频频发生矛盾,甚至出现肢体冲突,主要原因是国家和安徽省没有出台相关规范,明确小区人防车位的投资、经营和受益主体。
凌德庆长期致力于商品房社区问题研究,他发起创办业主论坛,QQ群中已汇聚全市300多个小区的业主。凌德庆介绍,合肥市生活小区人防车位售价普遍在8万元至10万元,以每个人防车位使用权售价8万元、月租金100元计算,小区如果有500个人防车位,其总资产就高达4000万元左右,即使只租不售,每年收益也有几十万元。合肥市1800多个物业管理小区,人防车位的总资产、年收益加起来数目更是惊人。 “今后,城市私家车保有量还会不断上升,没有法律法规的引导和规范,由人防车位引发的利益冲突很可能愈演愈烈。 ”凌德庆对此忧心忡忡。
记者了解到,与安徽省相邻的江苏省,去年5月执行的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人防车位平时“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防车位收益除用于 “人防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外,剩余费用比照业主共有停车场地的收益来支配。这实际上明确了业主对小区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与江苏省相比,安徽省相关规定的出台相对滞后,导致业主维权、政府协调开发商和业主的矛盾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谁是小区人防车位的真正出资人,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到底归谁所有,这些问题再也不能是糊涂账了。 ”近日,张飞和拓基沃野花园1000多户业主联名向省人大写信,建议省人大就小区人防车位问题开展调研,督促有关方面加快出台相关政策,从根本上消除业主和开发商的利益之争。
·延伸阅读·
如何确定小区有多少人防车位
■ 本报记者 贾学蕊
小区地下车库是不是人防工程、哪些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很多业主并不清楚。记者就此采访了合肥市人防办工程处副处长夏翔。
“早在1993年,国家就出台文件,规定在民用建筑中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对民用建筑同步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都有明确规定。”夏翔介绍,合肥市相关规定出台于1995年,近年来合肥市新建民用住宅小区,都配建了地下人防工程。
夏翔告诉记者,住宅小区人防工程面积大小,2003年7月1日执行的省政府第155号令中有明确规定。155号令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新建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中,省会合肥市属于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业主可以对照155号令,计算出自己所在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并由此推断出小区人防车位的具体数目。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夏翔表示,合肥市人防部门并不参与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经营活动。
合肥市人防办工作人员宋功山提醒业主在认购小区地下车位时,一定要事先弄清该车位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弄清自己是在购买产权车位,还是仅仅租赁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切莫轻信推销员的口头承诺,以防上当受骗。
新闻推荐
备受关注的第11届安徽国际汽车展览会,在省市各级领导关心、相关部门全力配合下,已正式对外亮出佳音:今年“十一”期间举办的第11届安徽国际车展,将启用8个展馆,展出面积逾10万平方米。日前,在车展组委...
合肥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合肥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