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亚鹏
合肥市高新区首例消费者向经营者就销售不安全食品主张十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日前在高新区法院审结。
今年5月,蒋某在某超市购买“天目湖红喜蛋”共1500余包,支付价款3913元。后蒋某发现该食品包装标识中“阿斯巴甜”(甜味剂)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注 “含苯丙氨酸”,遂以该超市销售不安全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返还价款并承担价款的十倍赔偿责任。某超市抗辩认为,食品标识不清是生产者的责任,而且食品标识印刷有误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诉称事实属实,某超市销售的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符合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的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依照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某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应当审慎查验案涉食品并知晓该食品标签标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其对外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倍赔偿责任属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受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限制。
在本案中,某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违约。为此,蒋某要求超市返还价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赔偿3913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宣判后,某超市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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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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