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亚鹏 李红俊
合肥市高新区法院日前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对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行为首开罚单。
今年3月7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戴某诉某制冷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戴某出示3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主张货款2.01万元,制冷科技公司否认收到发票,并称公司不欠戴某款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庭后,法院向税务部门核实发票认证情况,查明戴某所述属实,随即传唤制冷科技公司负责人到庭,并告知其调查情况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然而该公司仍坚持否认收到发票及欠付货款的事实。
该案二审中,制冷科技公司改口承认收到3张增值税发票,合肥中级法院判决认定了该公司收到发票并欠付货款的事实。二审宣判后,高新区法院认为,制冷科技公司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依法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制冷科技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申请复议,合肥中院审查认为,高新区法院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虚假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故意陈述虚假案件事实,或者故意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诉讼欺诈。在本案中,被告某制冷科技公司故意作出虚假否认,否定原告所述的被告收到发票的事实,为典型的“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即利用案件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情况,在诉讼中故意陈述有利于己方利益的案件情况,以达到有利于己方的诉讼目的。
作为依法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某制冷科技公司不顾法律规定,丧失诚实守信基本原则,在庭审中毫无顾忌地作出虚假陈述,无视庭审纪律与法律权威,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法院针对该公司的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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