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日前对八旬老太项某状告商家及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商家及物业公司赔偿项老太2.4万余元。
通过张贴于小区门口的广告,项老太获知胡某经营的食品店将在某金融广场14楼举办营养知识讲座,并有生活用品相赠,便欣然前往。因讲座现场人员拥挤,项老太感到不适而提前离场,不料在返至一楼大厅时,撞上没有任何注意标示的玻璃墙倒地,造成骨折。项老太认为,在其返回时,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管理大楼的物业公司未对大厅玻璃标注注意标识,对自己的受伤均须承担责任。为此,项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胡某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讲座的组织者,在知道参加者大多为老年人时,应当有所安排,以免发生意外。而胡某仅在项老太进入会场时安排了工作人员给予接待、陪同,并没有在项老太中途离开时为其安排工作人员陪同,显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项某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作为讲座现场的物业管理方,物业公司理应知晓哪些区域易发生危险,应当提醒他人注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项老太的损害后果同样负有一定责任。相对于一般人而言,高龄老人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本案中,项老太如果能在家属陪同下参加活动,便可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项老太及家属未切实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酌定项老太在事故中负有40%的责任,胡某和物业公司分别负有30%的责任。在对项老太的损失进行核算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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