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交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对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结果摘要公布如下。
一、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划定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制定巢湖流域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跨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强化环境监管高压态势,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基本实现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联网任务。
二、理顺体制,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与流域各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责任书,明确断面达标率、项目完工率等年度目标任务,实行严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合肥市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把支次沟渠纳入“河长制”,其他有关市政府也与所辖县、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责任书,确定每年必须完工的规划项目,严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三、加强调度,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必要时采取预警、限批等措施,推进项目加快实施。
四、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水污染。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方案涵盖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环巢湖生态示范区治污项目和南淝河等重污染河流治理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部分项目已经开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近年来,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安排省级资金支持,巢湖流域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年均投入超过2亿元。严格项目环保准入。制定《安徽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体系。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加大城镇生活污水截污力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强面源污染治理,建立蓝藻水华防治体系。强化环湖生态建设和保护。合肥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等合作推进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分三期实施152个项目,申请贷款300亿元,对水体、山体、湿地、林地、基本农田等重要生态资源进行识别和保护,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构建湖滨缓冲区,促进退耕还林、退田还湿地。加强巢湖治理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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