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率先在该市实施问责制,对失责的物业公司处以“黄牌警告”。问责能多大程度改善小区治安管理?物业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 本报记者 李浩 本报通讯员 王领
小区频遭窃物业被“黄牌警告”
“我的车子怎么不见了! ”3月初,合肥市庐阳区荣凤苑小区的杨大爷买了一辆电动车,满心欢喜地将车停在小区里,可是一夜过后,新车子竟然被小偷偷走了。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庐阳区荣城花园小区居民王先生身上,他的摩托车也在小区里不翼而飞。杨大爷和王先生失窃案件并非孤例,仅去年上半年,这2个小区共发生45起盗窃事件。
“业主的财物得不到有效保护,小区物业难辞其咎。 ”庐阳区综治委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偷盗案件,为荣凤苑小区和荣城花园小区提供服务的合肥惠民物业公司被庐阳区综治委处以“黄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去年初,为加强辖区内小区治安管理,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庐阳区有关部门在合肥市首创对失责物业公司问责制度,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把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纳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延续、升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及物业管理小区创优达标等活动评审的一项考核内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庐阳区综治委负责人介绍,如果物业管理企业1年内2次被区综治部门进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或被市级综治部门处理,区住建局将对该物业管理企业处以限制参加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暂停办理企业资质延续和升级、取消优秀示范项目参评资格或取消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等惩戒,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形成有效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去年,针对辖区内几个频发可防性案件的重点小区,庐阳区综治办在调查确认物业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后,进行了相应处罚,共有7家失责物业公司被处以“黄牌警告”,其中,有1家物业公司因此在当年底的行业内部评选中失去参评资格。
问责添压力 倒逼物业提升服务
“物业被问责后,保安巡逻多起来了,小区治安比以前好多了。 ”合肥市蒙城路某小区居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小区以前由于围墙较矮,且未安装监控设施,曾在一个月内有多户业主家被小偷光顾,居民人人自危。庐阳区综治办按规定对小区物业公司发出“黄牌警告”。被问责后,物业公司立即行动起来,在围墙上加装铁丝网和摄像头,并安排保安一小时巡逻一次。一系列强化安保的措施实行后,小区至今未再发生一起偷盗事件。
“问责制有利于警醒物业公司,淘汰不良物业,最终优化物业服务市场。 ”合肥业主论坛发起人凌德庆表示,物业公司服务小区主要包括安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几项内容,尽职尽责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首要任务。如果不能筑牢安全底线,业主将很难认可物业服务。庐阳区有关部门加大对物业公司安全管理的考评,体现了执政为民思路,有助于物业公司认清自身服务重点。
记者走访了解到,庐阳区被实施“黄牌警告”的7家物业公司,均采取了一定安防措施,小区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率均有所降低。
“问责制倒逼物业企业改进服务,有助于市场良性竞争。 ”庐阳区栢景湾小区管理方信联物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存在低价恶性竞争。一些服务质量不高的物业公司凭借不正当竞争手段进入小区,政府合理发挥监管作用,能更好地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市场行为,促进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升。
业主来当家 为小区安全常态护航
“2012年小区曾有30多户居民家被小偷光顾,去年至今两年多时间,小区未发生一起盗窃案。 ”合肥市肥西路某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从频频失窃到年案发率为零,小区的安全系数显著提升,与业委会对物业的监督密切相关。
政府部门的问责之外,作为小区的主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督问责理应发挥更大作用。肥西路某小区物业的不作为招致业主不满后,在业委会的压力之下,物业公司决定撤出。 2012年底,小区业委会根据住户意见,聘用了一家新的物业公司,在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后,新物业公司实施门禁卡制度,并对其他的安全设施和制度进行完善。小区业委会负责人介绍,业委会每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问题,监督物业公司整改。业委会的监督和作为,解决了该小区面临的服务管理不善的难题。
“小区的物业管理不只是政府一方面的事情,更需要小区居民自己来监督。 ”凌德庆告诉记者,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应该成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改正的重要力量。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 “当家人”,可以实现对物业公司的组织化、制度化监督。但目前合肥市业主组织还不健全,业主主体意识有待加强,政府还需要在加强业主组织建设上多着力。
据了解,庐阳区已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由街道(乡镇)具体负责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来促进小区业委会真正发挥小区“当家人”的作用。凌德庆还指出,在法律上,物业公司也有自己的责任界限,小区业主千万不能有花钱付过物业费就认为安全无忧的思维。“一般来说,物业偏向于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护,而业主自家的安全,需要更多自我保护。 ”凌德庆说。
延伸阅读
国务院出台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服务;(三)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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