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
您于2013年12月3日与明胜(合肥)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明发商业广场租赁合同》,您在未与我司沟通一致的前提下私自停业并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交拖欠的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我司多次联系、催告均无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三十日,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我司已向您寄发律师函,自2015年5月21日起我司正式解除与您的租赁关系。请您在接函之日起七日内搬离原租赁商铺,恢复商铺原状,同时清理商铺内物品并按合同约定缴付所欠费用;逾期未办理,我司将对商铺内所有物品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现七日期限已过,您也未与我司取得任何联系,现我司正式登报通知与您正式解除租约关系,同时我司保留对您所欠费用追偿的权利。
特此公告!
明胜(合肥)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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