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忠玉)
身为主管生产安全的政府官员,将发生安全事故作为发财良机,收受事故单位钱财,为事故单位“免祸减责”。日前,合肥市安监局办公室原主任袁某涉嫌受贿罪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据悉,该案是合肥首例因斡旋受贿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袁某任合肥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多年,负责单位内部综合协调联络及人事管理工作。平时上传下达,和单位领导及各部门经常打交道。 2011年12月10日,安徽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安全总监周某找到正在住院的袁某,希望其在事故定性上给予关照,送给袁某8000元购物卡。袁知道自己没这个能力,于是向负责事故处理的该局总工程师方某打招呼,方答应帮忙。 2012年1月初,为感谢袁在此次事故处理中的关照,周某又送给袁8000元购物卡。后袁抽取4000元购物卡给了方某。
此后,凡是亲朋好友找其帮忙从轻处理安全事故,袁某均来者不拒,鼎力相助,对同事或局分管领导打招呼,为请托人“免祸减责”。当然,事后他也不忘从请托人所送的好处费中分一杯羹给相关人员。经查,2011年至2013年,袁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价值7.6万元,袁个人实得财物计6.1万元。
[名词解释]斡旋受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也就是常说的“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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