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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谁来负责?

来源:肥东晨刊 2015-06-24 18:33   https://www.yybnet.net/

□徐丽君 本刊记者 王晓峰

如今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十分活跃,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但正是由于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不注重安全防范,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者易受到伤害或致他人受害。近日,肥东法院审理了一起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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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驾驶员感到很委屈

邹某与谈某等人均受雇于洪老板,在洪老板安排的建筑工地打零工。2014年10月8日晚7时许,干完当日活后,洪老板安排邹某开车,载着谈某等人从巢湖赶往合肥。

在芜合高速公路上,由于驾驶员邹某遇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撞到公路右侧护栏后发生翻车,致使谈某等人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也遭到损坏。本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六大队认定,驾驶员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谈某等人无责任。

然而,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谈某等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肥东法院,要求判令邹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计约12万元。在法院的庭审中,邹某感到十分冤屈,他认为自己与原告同受雇于洪老板,送谈某等人回家也是受到老板安排,遇到事故也不是自己故意的行为,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洪老板承担,或者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据庭审法官介绍,本起事故系同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两种法律关系竞合,既可以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可以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受害人有权选择法律关系和赔偿主体进行诉讼,即受害人谈某既能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为由起诉邹某,也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工地老板洪某。

2

合情理

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受害人谈某选择以机动车侵权人邹某为本案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事故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并未投保车上乘员责任险,而本起事故中受害人谈某属于乘客,而非“第三人”,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最终,法院判决机动车驾驶人邹某赔偿受害者谈某的各项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接受劳务者洪某与提供劳务者谈某、邹某之间可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据法官介绍说,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主体、赔偿能力及归责原则等均不同,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有利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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