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恺)近日,合肥市物价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合肥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范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探索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分类、分级管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该市要求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其中城乡“三无”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保障性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同时,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混合所有制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
《通知》明确政府投资兴办保障性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1个月按30天计算。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按照本市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承办社会养老机构,该市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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