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6日,卢村乡瓜农张某反映他于2015年4月份在陈某处购买40袋某品牌有机复合肥,并将肥料使用在西瓜地中,至西瓜上市时,张某发现自家西瓜长势明显偏小,几乎绝收。张某怀疑有机肥有问题,遂找到陈某要求给予赔偿损失。
陈某称西瓜发育不正常原因有很多,包括土壤、施药、瓜种等都有可能出现问题,且有机肥已使用完,包装袋标识符合相关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了该批次有机肥出厂合格标识。但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陈某在消费者张某购买完有机肥后,未向张某介绍该有机肥的使用方法,且张某在使用有机肥时陈某未做到技术指导,使得张某的西瓜在生长中可能出现发育不良等情况。经消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有机肥销售公司免收张某肥料款4000元,并一次性给予张某3000元减产损失补助。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作为经营者,应耐心做好农民的种植指导工作,不能将农资一卖了之,遇到消费者询问应该耐心解答,必要时上门技术指导;作为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应向经销商索票索证,必要时签订购销协议,以方便出现问题时维权。
(黄春峰 张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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