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余女士骑电动车,与过马路的老太太发生“碰撞”,老人倒地后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因交警未能出具责任认定书,事后老人将受伤原因归结于余女士。尽管法院也判决余女士负主要责任,但余女士觉得“冤枉”,已提起上诉。
老人与电动车相撞受伤
昨日,余女士介绍称,去年12月21日8时左右,自己骑电动车沿肥东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东路与肥东路交口时,看到路中间有一名老人,不知何故正在往后退。“见状我就停车避让,没想到老人退着退着,自己撞到我车上。”余女士说,老人撞过来后就跌倒在地,自己随即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诊断,老人腰椎骨折,余女士先期垫付了近千元医药费。
不料,老人家属赶到医院后,却认定是她将老人撞伤,并要求她承担责任,余女士认为自己无过错。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老人家属将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万多元。
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余女士说,近日一审判决已出来,法院认定余女士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与老人发生碰撞,导致老人受伤,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老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余女士赔偿老人22000余元。
对此,余女士表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目前她已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老人家属回应称,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交警部门和法院已有明确答复,他们不愿意多谈。
[双方争议]
人撞车车撞人各执一词
据悉,老人今年80岁,家属认为,老人之所以倒地受伤,是因碰到了余女士的电动车,因此余女士要对此事负责。余女士则表示,当时老人是横穿马路并无故后退,虽撞到自己车辆,但自己对其没有任何的主动撞击,只是被动受力,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我们也去做了司法鉴定,但是鉴定没有说明是车子主动撞人,还是人主动撞车。 ”
据了解,因事发地点没有交通监控设备,交警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根据法规,交警部门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分清是谁的责任,证明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而涉及经济赔偿的,双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李萌陈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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