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罹患重病后,合肥女子黄女士选择在加拿大与当地男子“闪婚”,4个月后,她立下遗嘱将大部分财产交由外籍丈夫继承,希望他能抚养儿子。可没想到黄女士刚离世,他的丈夫便将孩子小周送到孤儿院生活,还主动起诉至蜀山区法院,展开了一场争夺遗产的大战。近日,该案历时三年审结。
合肥女子国外“闪婚”
从2008年开始,黄女士就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周出国,在加拿大定居。因黄女士与前夫离婚多年,小周的父亲已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加上孩子长期在国外生活,也不太愿意回国。
2011年3月,她被诊断出患有严重肝病,时日无多。一个月后,她便与当地男子大卫在温哥华登记结婚。同年8月,她立下遗嘱,将在加拿大的全部财产交给大卫继承,由大卫抚养小周,同时也由大卫负责管理她在加拿大为小周设立的教育储蓄基金,一直到小周成年(加拿大成年年龄21周岁)。
而在合肥,黄女士也拥有两套房产。她在遗嘱中写明,将其婚前所有的两套房产中较小的一套由小周继承,较大的一套由大卫继承。两个月后,她便因病去世。然而,仅仅两个月后,大卫就以小周行为不端为由放弃抚养权。因小周在加拿大没别的亲人,他竟将时年不足12周岁的小周送至当地儿童救助中心。所幸,后来小周在温哥华政府和慈善机构安排下被送至当地孤儿院生活,目前小周的抚养权也转至当地的福利机构。
洋丈夫委托律师起诉
将小周送走不久后,大卫便委托律师起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判令黄女士在合肥的一套房产由其所有,并确认其享有小周名下教育储蓄基金的管理权,并出具全英文版的遗嘱作为证据。声称黄女士对财产的分配是赠予,并未要求其一定要抚养小周。
因黄女士的父母均健在,根据我国法律,他们夫妇二人和小周、大卫同属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黄某父母在为女儿离世伤心欲绝之时,也不认可洋女婿主张按遗嘱继承。
老黄夫妇认为:黄女士在合肥的两套房产在其出国后由老两口负责还贷,现在其中一套却作为黄女士个人财产全部由大卫继承,显然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外孙小周被大卫虚构理由放弃抚养权后独自在海外的孤儿院生活已非常可怜,大卫却还想控制小周的教育储蓄基金更是岂有此理。小周亦由其生父周某代理参加诉讼,表示不同意由大卫继承其母亲的房屋并管理教育储蓄基金。
历时3年审理财产最终多归孩子
该案主审法官褚玉梅介绍,因该案是一起复杂的涉外继承案件,历时三年才审结。而其中最大的原因在于,原告大卫握有充分的证据材料,而老黄夫妇却没有什么证据,再加上语言的问题,为他们的搜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最终,加拿大当地的福利机构为小周出具了证明,证明小周在孤儿院内学习优秀,品行良好,并未出现大卫主张的行为不端行为。对黄女士的遗嘱,法院也委托专业人士进行了翻译。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在遗嘱中有关于大卫作为小周的监护人,并管理小周的教育储蓄基金直至小周成年的明确表述,可确定黄女士的遗嘱是附条件的遗嘱。而大卫却在黄某身故后仅月余便放弃抚养权并将小周送至社会救助机构,显然未按照黄某的遗嘱要求履行抚养、照顾小周的监护人责任,故其无权再按照遗嘱继承黄某的财产。对大卫主张分割的房产,在扣除老黄夫妇代黄某偿还的18万元按揭贷款后,剩余价值由大卫、小周、老黄夫妇按法定继承的规则共同继承。考虑到小周作为未成年人,利益应当予以优先保护并多分遗产,故判令房产所有权由小周享有,小周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鉴于小周已在孤儿院独立生活,故大卫应归还小周名下的教育储蓄基金的管理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刘忠玉通讯员蒋鸿铭/文 欧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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