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10日,贵我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经营合同》,贵方承租我公司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5558号安徽世纪金源大饭店一楼及负一楼、面积为981.48平方米的场地,用于经营美容美发、康体;租赁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履行过程中,您拖欠我司租金等各项费用至今未予支付。您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鉴于此,我公司特通知贵方如下:解除与贵我双方的《商铺租赁经营合同》,并请您于2016年02月29日前(含)撤走与贵方有关的所有可移动物品,交还占用的租赁场地;逾期我司将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安徽省世纪金源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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