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日前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改草案)》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更细化、严格的规定,对供水水质、水压不达标、擅自停水等情况,提高了可能面临的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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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于 6月 13日前,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发传真或写信提意见。传真电话0551-63538475;写信可寄到 “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电子邮件 可 发 送 至 lvzhengfax-ue@163.com。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统建统管
◎根据《条例(修改草案)》,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对改造合格的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定价,水价中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定期消毒最高可罚5万元
◎《条例(修改草案)》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清洗的频率从原先的“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修改为“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测或清洗消毒的,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质不达标供水企业最高可罚10万元
◎《条例(修改草案)》规定,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可对供水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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