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立法协作会5月31日在合肥召开,沪苏浙皖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人大法制委员会及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共同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作了深入交流研讨——
本报记者 高城
洪泽湖、太湖、巢湖、千岛湖星罗棋布,淮河、长江、钱塘江(新安江)横贯东西,纵横交错的水网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牢牢嵌合为“唇齿相依”的整体。在5月31日举行的立法协作会上,“采取步调一致的水环境保护行动,通过立法共同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成为与会人员的一致共识。
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已有先例。 2014年,由上海倡导并组织发起、江苏后期推进,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成功开展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开创了省级人大间立法协作的先河。在沪苏浙皖四地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中,均设专章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并设定了具体的协作条款。
“共同防治大气污染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但相比立法协同‘治霾\’,‘治水\’的难度更大。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认为,在国务院去年印发了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推进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立法恰逢其时,“关键是要抓住重点、找准抓手,科学确定具体立法项目。 ”他建议以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水十条”实施细则为抓手,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同改善长三角水环境质量。
“三省一市可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为基本抓手,确定立法项目。 ”在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看来,沪苏浙皖四地之间水网纵横交错,区域协作立法可从流域协作立法入手,规定统一的水污染防治保护规划、统一标准的项目准入、严于“国标”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统一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等。
“区域协作立法,仅有共同的条款是不够的,更需要解决实际问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应当提高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的实效性、精细化,“比如排污标准、水质要求、执法联动机制、信息互通等,能否通过地方法规协调起来?”他建议具体立法过程中,可以逐步推动相关环境标准的对接统一,就一些具体问题和困惑、影响整个立法协调性平衡性进行讨论,以提高区域立法协作实效。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中央的统一要求。长三角地区通过立法推进水污染防治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治理措施,是可行的。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表示,地方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也要考虑安徽与沪苏浙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具体政策设计上体现差别化原则,特别是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要深刻体现。
目前,沪苏浙皖四地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具备良好的法制基础。 “下一步要将区域立法协作具体化、实质化。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认为,可以通过搭建相关部门沟通平台、完善地方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工作机制,尽快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共同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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