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根宏
为加大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敷衍了事、消极怠工等一系列“为官不为”行为的治理力度,日前,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党员干部“为官不为”问题问责规定(试行)》,明确十种具体问责情形,内容涉及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责、服务基层办事等领域。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党员干部的作风明显改善,“四风”现象得到有力遏制。但现实中,极少数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懒政心态或不作为表现,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这些“为官不为”,小而言之,挫伤党员干部推动发展的积极性,贻误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自身发展;大而言之,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背道而驰,阻碍国家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治理“为官不为”乃系统工程,须标本兼治,加大对“为官不为”者的惩戒力度。
在实际操中,如合肥市及时出台的制度规定,对“为官不为”诸行为作严格界定,设置“高压线”,严格问责,直至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绝不搞花拳绣腿和走过场。若对出现“为官不为”问题不查处、不问责,或出现系统性、区域性“为官不为”问题的,则按照“一案双查”要求,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从而在严格问责中,让“不为者”因“不为”而付出相应的代价,让“敢为者”“想为者”和“能为者”获得激励,从而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就长远看,根治“为官不为”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选人、用人和监督考评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让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逐渐代替“不为者”,不断优化干部队伍人才结构,加速强筋健体,推进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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