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原主任姚大林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指控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700余万,一审被瑶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姚大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二审。
为200多人“送”房1万多平方米
1963年出生的姚大林,从2007年9月至2014年5月,先后任花冲社居委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主任。2008年,长江东大街(铜陵路段)道路改造拆迁安置项目开始实施,当时姚大林是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副主任,同时也在该项目动迁工作组工作。
据指控,姚大林通过有偿借用拆迁范围之外钱某、宋某两户的户籍资料,将该户10人虚增在花冲社居委集体所有的拆迁面积下进行安置,非法获得540平方米安置面积,价值144万,违规发放补偿款18万余元。
对这项指控,姚大林称,他当时将户口挂在集体面积安置是社居委开会决定的,后他以1万元/人的价格,购买了10个人的户口。后社居委共获得10套房屋,他只分得一套。而分给他一套房,也是因他在外面开饭店,社居委常去消费却没钱支付,因此开会商定以房子冲抵欠款。
据指控,姚大林此后违规虚增安置人口238人,违规安置面积10775㎡。
一审被判犯两罪获刑7年半
检方认为,姚大林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面对受贿指控,姚大林承认,自己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其从事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15万元。但是对于滥用职权的罪名,姚大林予以否认。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姚大林在接受铜陵路街道委托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中,违反拆迁安置政策的相关规定,将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通过有偿借用户籍等方式进行拆迁安置,并将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初审认定为祖居户,纳入安置人口序列后进行拆迁安置,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共计2725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5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另外,法院认为,姚大林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系多部门监管失职导致,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姚大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上诉称自己无决定权是上级的意思
姚大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合肥市中院二审开庭。
姚大林上诉称,他不具有认定拆迁安置人口的权力,无滥用职权的前提。他表示,他行使的是审查权,不是审批权,他是按照集体或上级的意思执行事务,自身并无决定权力。他认为,虚增10人户口获得540㎡安置面积的行为属于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单位行为,他只是具体的执行人员。另外,他表示,因回迁房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应,自己的行为未给国家造成损失。
该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实习生王家丽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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