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设立过公司的人应该都知道,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后,他(她)的出资所有权将变为公司所有,即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随意动用。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李某同时负责两家公司的经营,他将一家公司的资金“公款私存”,并在两家公司间来回运转,最终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2013年6月,李某与刘某某、霍某某等人商议共同在芜湖投资房地产租赁项目,并于同年12月注册成立芜湖某公司,李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达到逃避税务的目的,各股东依照约定将投资股金分别打入李某个人所有的某银行卡中,其中股东刘某某在2013年12月打款5万元,股东霍某某于2014年1月两次共打款20万元,随后李某将该25万元挪用,用于其与他人合伙投资的合肥某公司的经营中。2014年4月后,李某又将25万元投入芜湖某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2015年11月,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查,李某以个人名义所开设的某银行卡账号既是芜湖某公司的经营账号,又是合肥某公司的经营账号。李某亦同时负责两家公司的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芜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2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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