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放学后,小风(化名)和同学一起在学校篮球场打球,在此过程中,小风被一防守同学小昭(化名)碰伤了眼睛,最终导致了左眼盲目4级的伤残后果。为此,小风将这名防守队员和所在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风与小昭放学后自行组织篮球比赛,根据询问,小昭对小风的人身损害并不具有过错。另外,因事发时间是放学后,合肥润安公学对学生之间进行的正当体育运动无须也不能禁止,学校在此事故中也不存在过错。
但小昭的行为确实是小风人身损伤的致害原因,与小风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小昭应分担小风人身损害的合理损失。而两人均是合肥润安公学的寄宿制学生,小风在住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基于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小风的人身损伤给予适当补偿。法院最终确认小风、合肥润安公学、小昭对本起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按5:1:4的比例分担。
一审判决:合肥润安公学补偿小风损失16313元;小昭补偿小风损失65251元。小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习生赵昱鑫龙馨怡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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