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涉水价费单位:
为保障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生态环境和城镇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合肥市政府《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政〔2013〕81号)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我县进一步落实城镇涉水价费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705元/m3提高到0.85元/m3,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1.05元/m3提高到1.20元/m3,特种用水不变。
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收
1.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水费0.30元/m3执行,非居民用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仍按原方式执行;
2.征收范围:店埠镇、肥东经开区、东部新城、撮镇镇以及合肥龙岗开发区执行城镇水价的居民用户,农村安全饮用水不征收;
3.有关乡镇、开发区及社区原来向居民上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停止执行;
4.县城管局及环卫所和有关乡镇、开发区应做好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后的垃圾处理工作;
5.供水企业代征垃圾处理费,应在供水发票中单列项目;定期上交县城管局设在财政非税局专户;城管(环卫)部门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
三、本通知自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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