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韩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蒙城路华联购物中心店:
你单位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和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年3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合)食药监食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要求你单位年6月1日前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年6月2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个工作日内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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