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需持证上岗,杜绝“临时工”、“聘用人员”执法。昨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严把进口关,保证执法辅助人员队伍质量。
执法辅助人员需持证上岗
要成为城市管理协管员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符合条件还必须通过考试关。《办法》提出,执法辅助人员应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取得“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执法辅助人员取得执法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测试并测试合格。执法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应该按照《办法》规定重新申领。同时,该负责人表示,本《办法》施行后,各行政执法机关将不得自行聘用执法辅助人员。
明确执法辅助人员“七禁止”
《办法》对执法辅助人员行为作出七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划清其行为边界,其中包括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采用违法或者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等。
一旦执法辅助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暂扣或者申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其辅助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与此同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还将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并取消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先评优资格。
表现优秀者可跨类管理
为增强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办法》规定,执法辅助人员作为特殊岗位聘用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增设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的执法辅助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在其身份转换、跨类管理上将留有适当的空间。《办法》提出,在核定的用人总量内,工作实绩突出、考核优秀、专业紧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遴选程序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同时,对于表现优秀且具有较大贡献的执法辅助人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经审核通过,还可实行岗位管理的工资待遇。
(记者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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