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发布了该院近一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据了解,该院近一年来审理离婚、同居关系及抚养纠纷三类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近500件,占到同期普通民事案件总量的8.4%。
该院民一庭副庭长蒋子钰介绍,目前,庐阳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对涉及婚姻家庭等类型案件试行专业化审判,以更加全方位地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司法审判撑起妇女权益“保护伞”
据蒋子钰介绍,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等类型案件,2016年,庐阳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428件、同居关系纠纷6件、抚养费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45件,三大类案件合计占到同期普通民事案件总量的8.4%。
蒋子钰说,这些案件都属于家事审判工作的范畴,此类案件的审理会带给家庭成员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成长。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运用调审并举的方法,能够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尽量多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疏通情绪、解除疑惑;难以调解的,则应查明事实,找出症结,公正裁判,尽量避免矛盾升级。
一直以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都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相当重要的一个方面,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长、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司法保护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关注。庐阳法院早在2011年3月就组建起合肥法院系统首个女法官宣讲团,6年来先后走进辖区社区、村居、学校、家庭,以维权讲座、法律咨询、巡回审判、案后回访等形式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一
未婚妈妈生女孩遭男子抛弃
年轻的女子李某与合肥男子陈某相识后相恋,李某多次要求与陈某结婚,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推托。李某怀孕后,陈某信誓旦旦地表示,将来一定对李某及孩子负责。可是,2011年孩子出生后,陈某见是女孩便不再理会李某母女。
此后,李某只得独自一人照顾女儿,其间,陈某曾看望过女儿并在李某的要求下陆续支付了一些生活费,但没多久,陈某就再也不支付任何费用。李某为了照顾幼小的女儿,无法外出工作,其生活来源仅靠自己父母接济,无奈之下,2016年3月,李某诉至庐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陈某应当支付抚养费。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支付2011年以来抚养费7万余元,并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非婚生女能独立生活时止。
典型案例二
女子隆鼻后疼痛不止假体外露
2015年6月,女子沈某受某医疗美容诊所广告的影响,到该诊所咨询医疗美容事项,并决定在该诊所做隆鼻手术。
诊所随即安排沈某手术,在沈某鼻部植入假体。术后几天,沈某发现鼻部疼痛,便到该诊所检查,被告知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可是,沈某却发现,鼻部疼痛持续加重,鼻部假体外露,遂到该诊所要求处理,但诊所称系沈某自身原因导致,双方发生争议。考虑到假体外露并伴有鼻部疼痛,沈某于2015年12月自行到医院将植入假体取出。
随后,沈某以该诊所违反临床诊疗注意等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索赔。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诊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沈某13000元。
典型案例三
女子遭家暴导致婚姻破裂
合肥女子杨某与裴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8月,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杨某经常遭受丈夫裴某的辱骂和殴打,身体和心理上均承受巨大压力,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时间,裴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裴某定期支付抚养费,婚内购置房产一套归婚生子所有。 王鹏 郑丹丹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李后祥/文 王蔚/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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