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本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可是,有些当事人却将此不当回事,“任性举证”、搞“证据突袭”,而这一行为的后果就是得到法律的制裁。2017年3月8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出合肥市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被罚款的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章某。
2016年8月,原告黄某以被告章某拖欠石材款为由向庐阳法院提起诉讼。章某来院应诉后,法院明确告知章某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可是,2017年3月3日,案件开庭当日,章某却当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其并非实际买受人。
经过庭审询问,章某未就其逾期举证的行为向法庭说明充分、合理的理由。法院认为,章某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对拖延案件诉讼程序存在故意,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法院遂作出决定,对章某处以罚款1000元。章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据该案件承办法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刘军介绍,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拖延举证的情况,对于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若未见,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当庭举证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存在双方均互相当庭举证的情况,对于逾期举证行为的解释理由基本都是一些站不住脚的说辞。
刘军说,在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了公正审判往往会增加开庭次数,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也增加了遵守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的诉累。特别是当事人如果二审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将可能影响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一定程度上有损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
因此,2013年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王鹏 杨丹丹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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