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记者从安徽省物价局了解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已出台,意见中指出,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产业发展规章等都要自我审查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部分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安徽省物价局表示,这类情况如果发生,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因此,意见中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不得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对于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安徽省明确,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并且,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在涉及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上,意见中明确,安徽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同时,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在生产经营成本上,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安徽省物价局表示,安徽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此外,“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安徽省物价局还表示,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谷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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