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意愿和具备创业条件且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业创办的经济实体,自筹资金不足的。
1.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妇女、返乡创业的农村妇女与失地妇女;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女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女军人;
3.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城镇妇女;
4.组织起来就业。领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的创业实体;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由妇女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不超过10万元。组织起来就业实体30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和贴息
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以内的,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经办银行
县(市)、区(开发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合作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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