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轨道交通开通已有一年多时间了,此前,在车站、列车车厢等公共场所内的“快闪”、表演秀、行为艺术等今后将明令禁止。
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于昨天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违者将面临50~3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16类行为明令禁止
本次通告中明确禁止在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共16种,除了乱涂乱画、吸烟、随地吐痰等这些行为,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等行为都将面临经济处罚。
另外,针对此前多次出现的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开展的“快闪”、表演秀、行为艺术等行为、活动,《通告》发布部门表示,其中大多涉嫌为商业性质活动,这些行为、活动对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轻则易引发人群聚集、阻碍客流通行,重则可能引发意外,导致发生乘客受伤、踩踏事件、车站封闭、线路停运等各类安全事故。
因此,《通告》将这些行为、活动都列入了“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行为或“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范围之类,明确予以禁止。
违者最高可罚3万
根据《通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实施禁止行为、活动,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人员、集体或单位,都将面临相应经济处罚,甚至将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据了解,对违反《通告》的行为,相应的经济处罚分三档,第一档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档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档,即“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檀勇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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