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出台《关于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作出详细规定,租赁用地供应方式将更为灵活,地价也更低。租赁用地占供地总量15%
按照《通知》规定,合肥市在年度拟供应居住用地中确定租赁住房用地,确保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2018年,合肥市、区国有租赁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不少于700亩,每个县(市)、区、开发区确保开工1个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
其中,单独出让整体建设租赁住房的宗地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应;配建租赁住房的,市辖区范围内采取“限房价、定租赁住房配比、竞地价”的方式,按招拍挂方式供应;在住房租赁市场前期培育过程中,可参照本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对市、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实施土地供应。整体而言,合肥租赁用地供应方式较为灵活。
供应价格方面,单独建设租赁住房用地的出让价格评估,有租赁住房用地可比案例的,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案例不足的,采用收益还原法。配建租赁住房的项目,采用剩余法时,以市场正常租金水平为依据评估相应比例的不动产价值。也就是说,以前合肥的用地定价参照房价收益定价,租赁用地则比照租金收益定价,租赁用地价格相比较低。国有租赁住房单次租期不超6年
合肥市的租赁住房将采取整体建设和配建方式进行,以配建为主。单独供地整体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竞得人为市、区国有公司(含国有房屋租赁公司)的,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代建,也可自行建设。
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可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后自持出租运营,运营和监管执行合肥市租赁住房有关政策;也可无偿移交给市、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或由政府指定部门以成交楼面价、建安成本、全装修成本之和,按商品房回购后用于租赁。
国有租赁住房整体或批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经营,需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其租金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租金作为参考,单次最长委托年限不超过15年。
国有租赁住房对个人出租用于自住,可参照社会房源以协议方式对外出租,不需进行招投标,其租金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租金作为参考,按不低于评估价格70%的标准,单次最长租赁年限不超过6年。
合肥市房产局人士解释说,之所以规定最长租赁年限为6年,是结合承租人的居住需求等考虑而综合核算的。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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