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4月27日,记者从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获悉,《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获得通过,这为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供了制度保障,将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既是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加强闭会期间代表同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重要平台,有利于代表了解和监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促进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更加科学、民主、富有成效。近年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每次都邀请若干名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受到代表的广泛欢迎和一致好评。
此次通过的《规定》对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市人大代表原则上每届邀请列席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实现基层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覆盖。此举将彻底改变邀请人员不均衡、计划性不强、随意性大的问题。
为保障列席会议代表知情权,《规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组织与常委会议题相关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时,应邀请拟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列席每次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的,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调整,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列席会议享有哪些权利?《规定》明确,会议在审议相关报告、议案等议题时,可适当安排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作审议发言,参与评议、测评和会议安排的其他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将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的发言如实记录。对发言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可吸纳到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但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不参与会议的表决。
值得一提的是,由合肥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根据需要,也可以被邀请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其中,对无固定收入省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享受误工补贴。(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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