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晓群
著名翻译家、作家、教育家傅雷的次子傅敏,将傅雷早年与亲人往来的家信整理选编成《傅雷家书》,1981年8月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发行。后经不断丰富内容,《傅雷家书》成为我国著名的品牌畅销书。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傅敏同意擅自删改选编《傅雷家书》,增加与家信无关的傅雷其他作品,并以《傅雷家书》相同书名出版发行。傅敏认为中国文联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
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傅敏版《傅雷家书》是傅雷及夫人写给其孩子傅聪、傅敏的家信选编,文联版《傅雷家书》中的家信及文章选取的全部是傅雷所作,两部作品均具有独创性,是享有汇编权的独立作品。但傅敏版《傅雷家书》经过30余年的宣传推广,在实体书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获得极高的关注度和赞誉,实体图书多次出版并上榜畅销书榜,公众广为知晓。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傅敏同意擅自使用与其相同的书名进行出版发行,其行为误导了读者,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文联出版社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涉案图书上使用《傅雷家书》书名并不再印刷发行,同时赔偿傅敏经济损失。
【法律解析】
商品名称排他权利的实现,需要该名称与商品间建立稳定的联系,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内容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均不是否认商品名称排他权利的正当理由。若书名的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图书与他人出版的图书存在特定联系,使得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识别功能趋于弱化,则构成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侵害。
本案判决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实施,法院认定《傅雷家书》书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应当受到保护。新法施行后,相关规定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较之旧法,对于商品名称保护的力度更大。无论在旧法还是新法语境下,商品名称本身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力、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都是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
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图书的保护不仅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当图书作为著作权的载体成为商品且该商品名称具有一定影响时,适法产生了竞合,法院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傅敏版《傅雷家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本案的处理,为图书作品保护开辟了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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