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票据中心原总经理邹某某被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2561306.7元,美元20000元。
检方指控:总经理受贿五千多万
检方指控,2015年2到8月,在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和姚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深圳前海万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资产管理业务期间,邹某某多次以帮助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息差给票据公司为名,让姚某某转款71448366.59元到其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
其中,50000000.4元于2015年4到5月,转至安徽鑫润科贸有限公司账户,被邹某某出借给朋友王某某;其中,2561306.3元经层层转账,于2015年6月30日被转至邹某某妻子的银行账户中。
此外,在2015年7月,邹某某到美国旅游前,在合肥市梅山路IFC安徽国际金融中心前,收受姚某某所送2万美元。
2017年1月16日,邹某某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称:自己只收了2万美元
邹某某当庭辩称,自己没有给姚某某提供帮助,5000万是姚某某借给王某某的钱,自己只是中间人,并且双方有借据可查。而2561306.3元,则是自己的个人借款,目前,已经分两次将本息均归还对方。
针对姚某某赠送的2万美元,邹某某则承认自己收了,但其当时认为是“人情往来”,事后发现不妥,多次想退还,但由于工作繁忙,疏忽了,在案发后,已将2万美元退还给公安机关。
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称,姚某某借5000万给王某某用于房产开发,并且已经约定好本息归还方式,正在履行中,邹某某并没有据为己有。这笔钱并不是受贿款,而是借款。至于2561306.3元,是个人借款,已经还清,也非受贿款,最多属于邹某某的不当得利。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五年以上
但公诉机关对此辩解并不认可,并且出示了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认为5000万即使是借款,也是邹某某在收受姚某某的馈赠之后,由邹某某支配,借给王某某,而姚某某事前并不知情钱的用途及去向。针对2561306.3元的“借款”,有证言证明是事后要求称此为“借款”,并且第二次还款是在立案侦查后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邹某某身为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2561306.7元,美元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责,并且建议量刑五年以上。
最后陈述时,邹某某仍坚称只收受2万美元,但服从法院的判决。该案未当庭宣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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