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继续加强对市场预售行为的监管,有效期3年。办法规定,对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它与成品房的交易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预售已经成为合肥楼市的主要交易形式。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新的监督办法规定,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都要接受监管部门——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监管。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将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无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收取预售金,收1个亿就得罚款100万。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合肥楼市大部分都是有了预售许可证才进行销售的,这个监管制度对于市场影响不大,政策的出台主要在于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对于现行的成交量以及价格浮动的影响都是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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