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快递经营许可,压根不能从事快递业务,然而,他们却向客户大肆开展虚假宣传,号称能够比肩顺丰等国内大型快递企业,忽悠全国各地的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4月13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杨某、廉某和高某4人均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
为填亏空再挖“窟窿”
2015年底,程某经营的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亏损严重,导致其个人债务缠身。眼见再无回天之力,程某只得将公司关闭,决定另寻出路。在看到快递行业比较红火后,他决定开个快递公司,希望能东山再起。要开快递公司,首先要有精通业务的人,程某想到了在上海一家快递公司工作的老同事廉某。当年底,程某到廉某所在的快递公司进行参观考察,并向廉某发出了联合开办快递公司的邀请。虽然怀疑程某的经济实力,但在副总经理职务和给予股份的诱惑下,廉某还是答应了。
回到合肥后,程某先后数次到快递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得知申请快递资质的要求非常严格,对仓库、安检设备、物流等硬件都有明确的要求,启动资金巨大,他甚至连申请的资格都没有。眼见“财路”不通,又急需钱来还债,程某想到了“骗”。
2016年春节前,程某在合肥召集廉某、杨某和郑某(后将股份转让他人,均另处)一起进行商议,决定以货运公司名义注册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向全国招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程某任法人,占70%的股份;郑某任公司监事,占30%的股份;杨某、廉某任副总经理,承诺给其每人5%的干股,每月工资8000元,并拿总营业额的1%作为提成。
只有一辆三轮车停在楼下
“公司实力雄厚,拥有上千家网点,与多家大型快递公司有合作收件渠道,同城当日达、公司收费低、获取利润高……”2016年3月份,在成立安徽双程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程速递公司)不久后,程某就迫不及待地安排人员通过“百度推广”等网络平台大肆开展虚假宣传。
为了让诈骗能够顺利实施,程某等人对公司内部进行了明确分工,设立了财务部、行政部、推广(网络)部、商务部等部门,并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流程:推广(网络)部负责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在获取意向客户的信息后,员工按照廉某培训的“话术”,吸引客户来合肥洽谈加盟事宜;商务部由廉某负责,被告人高某任副总监,客户来到公司了解情况时,两人就会拿出事先印制好的虚假宣传材料、获奖证书等物品,向客户大肆吹嘘一番,号称能够比肩国内的几家大的快递公司,骗取客户的信任,签订代理合同缴纳代理费;行政部则是双程快递公司的“灭火队”,由杨某负责,主要负责解决客户的投诉和退款要求等,保证骗局能够长时间演下去,从而诈骗更多的钱财。
然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侯某、张某等人察觉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6日,程某等4人被抓获归案。经查,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共有涉及全国10余个省份的49名被害人受骗,涉案金额达225.68万元。杨某归案后交代:“仓库没搞好,安检设备也没有,物流网络同样没有建立,只有一辆三轮车停放在公司楼下。”
犯罪主体成为庭审焦点
2017年6月2日,庐阳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在此期间,又有数名受害人陆续报案,因需追加起诉和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2次。2018年3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关于本案是共同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庭审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程某、杨某、廉某和高某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毫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加盟费、定金225.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程某系主犯。但庭审中,程某、杨某和高某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该案系单位犯罪,建议按照单位犯罪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双程速递公司成立后,除以公司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缴纳加盟费外,再无其它任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程某等被告人成立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同时,诈骗所得均被转至程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并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并未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程某既是犯意提起者,又是双程速递公司及赃款的实际控制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3名被告人均系从犯。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程某、杨某、廉某均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6个月,分别并处30万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马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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