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陶某所做的辩解与案卷中的现有证据出入较大。为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最终让案件真相大白。该案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陶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后,陶某不服提出上诉;就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又申请撤诉。日前,庐阳区院收到合肥市中院的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陶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2017年10月19日,庐阳区院受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案卷显示,犯罪嫌疑人陶某是一名“瘾君子”。当年2月15日,陶某用汝某某的身份证在庐阳区一连锁酒店登记入住。3月10日、14日,陶某在酒店房间内,两次将自己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不仅自己吸食,还分别提供给吸毒人员孙某、张某、彭某等人吸食。3月14日,陶某因吸食毒品和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二十日。其间,公安机关发现陶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3月22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因陶某在被羁押期间吞食异物,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监视居住期间,陶某违反规定,居然跑到武汉吸毒,被武汉警方抓获,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被移送合肥警方。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时发现,陶某在归案后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后期又有翻供,辩称宾馆的房间系其老板汝某某为其和张某、孙某三个人共同开的,主要用于他们三人在合肥市为公司跑业务时居住。案发当天,张某不在场,是因为回家拿换洗衣服了,而且张某、孙某、彭某等在房间吸毒时其并不在场。检察官在提审时,陶某仍然坚持上述说法。
如果真如陶某所说,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而仅仅是一般的治安案件。对于此种情况,提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对该案的证据再次进行了认真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中,孙某、彭某等人的证言比较稳定,均证实房间是陶某开的,吸毒时他也在场。而张某的证言却有反复,一会说房间是陶某自己开的,一会又说是陶某的老板汝某某开的房间。同时,案卷中的酒店入住信息显示,酒店房间确实系汝某某的身份证登记。为查明事实,承办检察官决定展开自行补充侦查,并将重点放在到酒店进一步核实入住信息和搞清楚张某证言变化的原因上。
自行补充侦查方案确定后,承办检察官按照事先的预想,想调取陶某当天入住酒店的监控录像。但因时间过久,当天的监控录像早已被后期的数据覆盖了。承办检察官当即决定对开房当天酒店的前台主管和服务员进行询问。让承办检察官没想到的是,当承办检察官拿出陶某的照片交给两人看时,立即得到了她们的确认。原来,陶某身高1米9左右,人也长得很壮实,皮肤有点黑,形体特征非常明显;加之入住酒店时间长,所以让她们印象深刻。同时,两人也证实,房间确实是陶某用汝某某的身份证开的。一开始,她们以为陶某就是汝某某,后来时间长了,才知道其叫陶某。房费一直由陶某自己支付,有时白天会有人来找他,但是没见过晚上有人留宿。
对于张某证言的变化,在承办检察官的引导下,经公安民警补充侦查,证实张某并不认识汝某某,更别提为汝某某在合肥跑业务了。张某后期证言中所说的“房间是陶某的老板汝某某开的”,其实也是听陶某说的。
至此,案件全部疑点都被排除。 冬云 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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