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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资产 租赁总期限 不超过10年

来源:江淮晨报 2018-06-01 01:01   https://www.yybnet.net/

晨报讯 5月31日,合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此次《办法》明确,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租赁,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采用公开招租方式进行租赁的国有(集体)资产,应该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共同共有的资产应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拟出租的资产具备使用条件,房屋、建筑物需清空;同时,还应该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冻结。

国有(集体)资产出租期过短,无法吸引高端的客户,也不利于承租人长期稳定的经营,无法培养稳定的市场,对重大项目招租形成障碍。此次《办法》提出,今后,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到期之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续租的租金不低于原租金标准。

采用续租方式的,应当采用场内协议的方式签订续租合同,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10年。因特殊原因,首次公开招租期限或者总出租期限超出的,出租人应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公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内,不得转租。出租人应提前以季度为单位收取租金,并按照租赁协议收取不少于三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 承租人不能履约的,出租人应追究违约责任,并反馈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此次《办法》还提出,各级财政、国资、公管、审计等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晨报首席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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