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月6日下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并当庭宣告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在合肥,为制作虚假证件购买了电脑、打印机、钢模机等制假工具,利用在路边及电线杆上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招揽生意,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间又以每枚人民币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国家机关印章12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25枚。2017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其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伪造和购买的国家机关印章共计161枚,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共计164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私利,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且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二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闫效祖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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